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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监护人如何确定?法院指定单位为监护人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72

“养儿防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观念,但在现实中,养儿是否真的能防老,却未必尽如人意。一个典型案例便能说明问题:李某只有一位女儿,女儿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边疆工作,李某夫妇便收养了一个男孩,该男孩是妻子远房亲戚的孩子。如今,养子已14岁,仍在李某所在单位的技工学校就读。然而,李某和妻子相继去世,导致养子的监护人难以确定,引发家庭纠纷。

案情如下:李某在一次意外中被违章逆向行驶的汽车撞伤,抢救无效身亡。他生前除房屋家具外,还留下5万余元遗产。由于养子年幼,尚在技工学校就读,必须为其指定监护人。李某单位领导随即通知其女儿,她连夜赶回处理后事。然而,她表示边疆生活条件艰苦,若让弟弟跟随自己生活,未来的学习和就业将面临困难,因此建议将弟弟送回亲生父母身边。但养子的亲生父母远在农村,认为无力照顾,遂建议由在城里经商的胞兄担任监护人。而养子的姑姑则认为胞兄不可靠,愿意担任监护人。双方因此互相指责,认为对方是出于金钱目的,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监护人应由单位指定,最终支持了李某所在单位的决定,由厂工会担任养子的监护人。律师指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监护人的指定是有明确顺序的。首先应由父母担任,父母若已去世或无监护能力,则依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担任。若上述人员均无法担任,或不愿担任,且无其他合适亲属,可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指定,或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在本案中,养子的胞兄自被李某收养后,已与他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直系亲属关系,因此其监护顺序并不优先于姑姑。法院综合考虑了各方的身体健康、经济状况以及与养子的生活联系等因素,最终认定由单位指定监护人更为合适,既能保障养子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家庭内部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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