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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常委无牌车遭村主任殴打辱骂,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解析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9) 浏览 194

新京报快讯:10月22日,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冲突事件。据官方通报,盐山县某村村民刘金峰酒后驾驶车辆,三次冲撞正在路边停车的县委常委、县武装部政委娄向东的轿车,并随后对其进行殴打和辱骂。事件发生后,刘金峰已被警方控制。

24日上午,沧州军分区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透露,娄向东在被打伤后已被送往医院治疗,军分区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据通报,刘金峰与刘砚锋在撞车后下车,其中刘砚锋将娄向东从丰田车中拽出,随后两人对娄向东实施殴打和辱骂。在拖拽过程中,娄向东不慎摔倒在路边石上。

目前,刘金峰和刘青已被警方抓获,刘砚锋仍在追捕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殴打和辱骂他人可能构成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若导致受害人受伤,经鉴定达到轻伤标准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未达轻伤标准,则按治安案件处理,可能面临拘留和罚款。无论追究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受害人均有权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法律依据如下: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若存在结伙殴打、伤害特定群体(如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或老年人)或多次伤害他人等情形,将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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