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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沉迷赌博欠债,妻子是否需承担还款责任?法律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9) 浏览 174

2006年,李女士在离婚后,通过熟人介绍与比她大四岁的薛某相识。两人于2009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李女士独自抚养儿子。然而,婚后不久,薛某便频繁外出,一问起去向,他总是说在忙工作。直到2010年1月,李女士用自己的积蓄,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一套房产。但自2010年5月起,家中开始不断有债主上门讨债,金额从几万到上百万不等,甚至出现威胁、恐吓和打砸的情况。这时,李女士才得知,丈夫薛某其实长期沉迷赌博,所谓“在外做事”实则是出入赌场,而他长期不上班的原因,也并非因病,而是因为赌博欠下巨额债务,最终不得不辞去公职。

2010年11月,李女士收到了法院的四张传票,钱某等人将她与薛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债务。李女士坚称自己并不知情,更没有在任何协议上签字,这笔债务完全是薛某个人的赌债,属于不法债务,不应由她承担。一审法院查明,薛某在2010年7月至9月期间,分五次向钱某借款共计100万元,并在借款协议上签字。虽然协议上有李女士的签名,但经鉴定,该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法院据此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李女士与薛某共同偿还。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5月,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维持原判。

与此同时,还有另外三起以夫妻为被告的债务纠纷案,涉案金额总计41万元,两级法院也均作出相同判决。李女士对此感到困惑和不满,她不解为何自己无辜卷入丈夫的赌债之中。2014年8月,她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官汪某在审查后指出,二审判决在认定基本事实时缺乏充分证据支持,且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不当。

他强调,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以“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前提。若不能证明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则应视为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而赌债显然不属于此类,应认定为薛某个人的非法债务,不应由李女士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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