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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法院判决详解与法律依据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9) 浏览 92

被告梁仲景与被告龙玉琦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15日,梁仲景与原告广西堂汉铟锌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陈依雪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在2012年4月5日前,梁仲景应向原告提供含锌量为47%的锌精矿,共计50个金属吨。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照约定向梁仲景预付了60万元货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原告与梁仲景、龙玉琦结算,梁仲景尚欠原告60万元预付款未予退还。在原告多次催促下,梁仲景共计退还了335,000元,截至2014年仍欠265,000元未归还。

原告认为,梁仲景未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梁仲景退还购矿款26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8,758.43元;同时要求龙玉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梁仲景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已依约支付预付款60万元,梁仲景亦应履行交付锌精矿的义务。现其未履行,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退还预付购矿款265,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关于资金占用利息,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还款计划书》中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为2013年7月30日,故利息应自2013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4年10月31日止。

此外,因龙玉琦与梁仲景系夫妻关系,且其参与了供货及结算过程,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原告要求龙玉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亦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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