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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时单位是否需支付年终奖?劳动合同约定与企业自主权的法律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9) 浏览 173

2008年1月,小王应聘至深圳某销售公司,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约定月工资为6000元,工作职责为开拓公司在广东地区的销售市场。合同中还明确指出,公司视工作业绩在每年12月份支付不低于24000元的年终奖。2009年10月,小王与公司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2009年1月至10月期间的年终奖18000元。小王认为,年终奖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公司应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相应的奖金。而公司则认为,年终奖属于企业自主管理的范畴,其发放与否取决于公司当年的经营状况和员工的业绩表现。由于小王在离职时尚未取得任何销售业绩,且年终奖是对在职员工的奖励,因此他无权获得该奖金。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分歧明显。

那么,在本案中,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年终奖?辞职时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年终奖?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年终奖的发放并未被明确规定为法定义务,因此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范围。然而,若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作出约定,那么企业就有义务按照这些规定或约定执行。具体到本案,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年终奖为“视工作业绩”每年12月份发放,且金额不低于24000元。如果公司未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且该约定未被小王签收,则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比例支付小王在任职期间应得的年终奖,即2009年1月至10月期间的18000元。

为避免类似纠纷,建议用人单位在年终奖管理方面建立完善的制度,明确以下几点:首先,将年终奖界定为员工福利,而非工资构成,以区分其法律属性;其次,明确规定年终奖的发放对象、标准及方式;再次,强调年终奖由公司根据年度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发放;最后,在制度中明确指出,年终奖仅适用于在职员工,离职员工不得享有该待遇。这样既能保障员工权益,也能在法律框架内维护企业的自主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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