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因不满工作地点变更辞职能否索赔?法院判决支付1000元经济补偿
李某因不满工作地点变更而辞职,最终获得经济补偿。2008年8月,李某入职某大酒店东莞分店担任保安,并与酒店签订了劳动合同。2009年3月,酒店决定将其调往佛山总店协助工作,李某在《调动通知》上签字表示同意。然而,李某在次日前往佛山报到后,又返回东莞分店,要求重新安排工作,理由是总店的工作条件与调动时承诺的情况不符。酒店未予重新安排,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李某随后提起诉讼,要求酒店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万余元。
东莞中院审理认为,酒店将李某从东莞分店调至佛山总店,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李某有权拒绝不合理的工作调动。由于酒店的调动行为缺乏合理依据,且未满足李某重新安排岗位的请求,其离职应被认定为“被迫辞职”。据此,法院判决酒店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