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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职工找了份新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可否获补偿金?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6-19) 浏览 198

内退职工找了份新工作

2013年5 月6日,沈先生在某国营机械厂办理了内退手续,社会保险由该厂继续缴纳。2013年7月11日,沈先生另谋职业,进入一家科技公司工作,并担任副经理职务。2014年12月29日,该科技公司召开职工大会,就解除与沈先生劳动关系一事征求其意见,沈先生表示同意。次日,沈先生与公司办理了工作移交手续。后沈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该科技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可否获补偿金

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沈先生在原单位办理了内退手续,但社会保险仍由该厂缴纳,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在。后沈先生进入一家科技公司工作,双方之间用工关系自入职之日起建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此类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定性为劳动关系。

本案中,该科技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征求沈先生意见时,沈先生表示同意,且于第二天办理了工作交接,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双方未就支付经济补偿金进行特别约定,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该科技公司应向沈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此,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沈先生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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