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配偶同意卖房是否有效?法院判决购房人合法取得房产
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房屋已售出,该如何处理?老杜是聊城人,家住聊城,长期在河北工作。2010年,有购房者看中了老杜家的房屋,其妻子和儿子小杜同意出售,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随即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由于长期两地分居,老杜与妻子之间矛盾不断,最终婚姻走向破裂。老杜提起离婚诉讼,并在诉讼中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然而,他发现房屋已经转让给他人,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妻子和儿子在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签订买卖协议,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合同法》第49条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老杜的妻子和儿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购房人则属于“善意取得”,且房屋转让价格合理,已依法完成过户登记。因此,法院最终判定《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驳回了老杜的诉讼请求。
律师指出,本案是一起因夫妻感情破裂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其中涉及“表见代理”和“善意取得”两个法律概念。即使交易行为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明确授权,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交易仍应被视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