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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主动辞职是否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劳动仲裁裁决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20) 浏览 201

王某于2004年2月应聘至某公司工作。2014年12月,他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当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然而,公司认为王某是主动辞职,因此拒绝支付相关费用。随后,王某向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主张,其在当年未休带薪年假,公司应依法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公司则辩称,因王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经审理,仲裁委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的规定指出,即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当年未休满的年休假进行折算,并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该条款明确指出,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 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一天的部分,不予支付。

因此,仲裁委依法裁决该公司应向王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23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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