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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员工补充养老金被充公,法院判决驳回诉求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20) 浏览 183

何先生于2000年7月进入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工作,自入职之日起,公司为其缴纳了补充养老保险金,至2013年9月,其个人账户内的补充养老保险金累计为人民币107820.22元。2013年9月5日,何先生因计划赴美国留学,向公司提出辞职。然而,公司拒绝将他个人账户中的补充养老保险金转入其社保中心的补充养老保险账户。为此,何先生于2014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返还该笔资金。

在庭审中,上海烟草(集团)公司辩称,补充养老保险金不属于工资范畴,企业有权自主制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公司规定,若职工因被开除、除名、辞退或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而离开企业,将取消其享受补充养老保险的资格,其账户中的资金将归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该规定已通过企业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具有合法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设立补充养老金,旨在提升员工的养老保障水平,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有助于企业稳定人才。对于因严重违纪、违法或自动离职等情况离开企业的员工,其补充养老金的处理应依据企业内部的补充养老保险方案执行。何先生系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将其补充养老保险金纳入企业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具有正当性。

因此,法院对何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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