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恶意低价转让夫妻共有房产,未经同意出售是否有效?
蒋女士与宋先生结婚后,宋先生多次对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在多次报警无果后,蒋女士决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她发现婚后共同购买、登记在宋先生名下的房产已被出售给两人共同好友刘明全。蒋女士认为,这极有可能是宋先生与刘明全合谋,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市值约310万元,但出售给刘明全的成交价仅为212.3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因此她怀疑宋先生存在恶意转让行为。
随后,蒋女士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宋先生与刘明全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庭审中,刘明全辩称,他在购房时被告知该房产为宋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他是善意的第三方,请求法院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角度驳回蒋女士的诉求。
蒋女士随即电话联系刘明全,并录下了谈话内容。在录音中,刘明全承认自己是出于帮助朋友才参与此次购房的。此外,她还提供了婚礼录像,证明刘明全当时在场,理应知晓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在没有产权约定或法定归一方所有的情况下,通常视为夫妻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也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情况下该处分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但如果第三人是出于善意、以合理价格购买并完成产权登记,法律则倾向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此时其他共有人若要求追回房产,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不过,若因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产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另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赔偿。因此,蒋女士的诉求是否成立,还需结合具体证据和法律条款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