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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动迁房定金能否退还?吴老太维权案例解析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21) 浏览 228

去年12月,吴老太所居住的北京西路某号房屋被纳入动迁范围。她选择了货币化安置,并希望通过购买市中心的二手房,与子女住得更近。经中介公司介绍,吴老太与周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以22万元的价格购买周某名下的产权房。合同中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和付款方式,签约当天,吴老太支付了1万元定金。

然而,吴老太年事已高,始终担心新购的房屋也会被纳入动迁范围。为此,她曾特意询问周某该房屋是否有动迁计划,周某则表示从未听说过相关消息。但仅仅几天后,吴老太的担忧变成了现实——该房屋被正式列入动迁改造地块,即将面临拆迁。吴老太认为,若周某在签约前如实告知房屋将被拆迁的情况,她就不会购买,因此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周某退还1万元定金。

那么,购房者如何索要购房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若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那么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指出,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若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合同,应按照定金规则处理;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此,购房定金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退还的,但购房者要成功索回定金,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因购房者自身原因未能签订预售合同,购房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如果因出卖人过错,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签订合同、隐瞒房屋被查封或抵押等情况,购房者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出卖人则应全额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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