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被撕碎后又粘起来,瑕疵借条法院该如何认定呢?
案情经过:借条被撕碎后又粘起来,持瑕疵借条起诉到法院。
2007年,孟先生因建造房屋向老乡陈女士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半年。房屋建好后,孟先生将房产证交给陈女士作为借款抵押。但此后孟先生没能按时还款,便再次给陈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上面载明共欠陈女士借款、利息共28.5万元,每月支付利息3000元。
2010年3月底,陈女士将孟先生起诉到镇海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双方经过协商,由田小姐签名作为担保人,陈女士同意延长还款期限,撤回了起诉。
2011年8月,陈女士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孟先生归还欠款25万元,田小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陈女士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是一张由4张纸片粘贴起来的借条。
案件审理过程:
孟先生和田小姐委托的律师称:
陈女士第一次起诉后,孟先生已归还借款1.5万元,并将借条上的28.5万元改为了27万元,2010年4月,又还给陈女士2万元,并由田小姐作了担保。2010年5月,孟先生与田小姐筹到钱后一起去陈女士家中归还25万元,陈女士收钱清点后,当面将借条撕毁,扔到了垃圾桶里。
陈女士坚决否认两被告已还钱
她说,借条是被孟先生故意撕毁的,2011年初,他确实还款1.5万元,借条上的数额改为27万元。2011年4月,又还来2万元,借条上的数额改为25万元。改完后,他说借条涂得乱七八糟,顺手将借条撕掉,说要重新写一张,但被她阻止。因为重新写借条就没有田小姐的担保签名了,所以,她宁可要这张被撕掉的借条。陈女士还反问对方律师,如果孟先生真的还了钱,为何在还款后又支付了1万余元的利息,又出具了1万元利息的欠条?
法院审理后认为:
按照被告孟先生的陈述,2010年5月他已将25万元全部还清,那么其应支付的借款利息为6000元。但孟先生称其还清借款后又支付陈女士利息1万余元,还另外出具了1万元的利息欠条,这样利息总额达到2万元,远远超过应支付的数额。若借款本金已还清、借条已被撕毁,按情理,孟先生无需多支付陈女士1万多元的利息。并且双方对于孟先生尚欠的利息每次均清楚结算,孟先生关于借条撕毁后继续支付大额利息的解释过于牵强。
瑕疵借条法院该如何认定呢?
陈女士提供的借条虽然存在撕掉重贴的瑕疵,但粘贴后借条仍基本完整,陈女士的解释比较合理,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最终判决孟先生归还陈女士借款25万元,由田小姐承担担保责任。
两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近日作出裁决,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