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微博侵犯名誉权、隐私权,法院怎么判?
案情经过——微博侵犯名誉权、隐私权
2011年12月,抚州市临川区市民吴某因发表一则微博与杨某在网络上展开了一场“口水仗”。杨某通过微博对吴某进行人身攻击,并公布了吴某的真实单位、姓名、手机号,将一些包含损毁名誉内容的文字发到吴某的单位官网、领导和同事的微博上。随后,吴某以杨某的微博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原审法院对微博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的判决如下:
2011年3月16日,临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停止对吴某的侵害行为,删除微博刊登的对吴某的评论内容及吴某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手机号码;杨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微博首页上刊登向吴某的道歉函,并链接到原告单位官方微博上。
二审法院对此侵权纠纷的判决如下:
由于吴某无法接受判决中的道歉方式,遂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杨某的侵权行为给上诉人吴某造成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原判决不足以对吴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所以二审判定被告杨某在省级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