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侵权案:侵犯名誉权与隐私权,法院如何判决?
案情经过:微博侵权名誉权与隐私权纠纷
2011年12月,抚州市临川区市民吴某因一条微博与杨某在网络上发生争执,进而引发了一场激烈的“口水战”。杨某在微博上对吴某进行人身攻击,并公开了吴某的真实单位、姓名及手机号码,还将一些损害吴某名誉的文字发布在吴某所在单位的官方网站以及其领导和同事的微博上。随后,吴某以杨某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和隐私权为由,将杨某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中,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裁定,要求杨某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停止侵害行为,删除微博中针对吴某的不当评论内容以及其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手机号码;同时,杨某需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其微博首页刊登向吴某的道歉函,并链接至吴某所在单位的官方微博。
然而,吴某对一审判决中的道歉方式并不满意,遂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杨某的侵权行为已从网络延伸至现实生活,对吴某造成了更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原审判决的道歉方式不足以实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目的。因此,二审法院作出改判,要求杨某在省级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以更广泛的方式对吴某进行公开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