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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被收3000元押金,辞职时单位拒退如何维权?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21) 浏览 129

孙女士在2014年2月应聘到某单位担任业务员。入职后,单位告知她需要统一办理工装、社保以及手机集团号等事务,因此会从她的工资中扣除部分押金。前三个月,单位共扣除了3000元押金,并为她开具了押金条。试用期结束后,孙女士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然而,合同签订后,单位并未按照约定为她缴纳社会保险。

今年8月,孙女士通过朋友介绍向单位提出辞职,并跳槽至另一家公司。在离职后,她向原单位索要押金,却遭到拒绝。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是孙女士单方面提出辞职,押金不予退还。这让孙女士感到十分不满,她开始质疑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并想知道该如何维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也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收取押金或保证金,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退还,并处以每人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孙女士所在单位在她工资中扣除押金,并且在她离职后拒绝退还,显然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面对此类情况,求职者应提高警惕,注意保留相关收据和证据,以便在维权时提供支持。若单位拒不退还押金,孙女士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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