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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感情纠纷从单位拿硫酸泼妻子,单位与丈夫谁该担责?法院判决三七分责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163

案情简介:张龙与梁英是一对夫妻,均在新新建材公司工作。两人因感情问题,自2011年起因生活琐事频繁争吵。梁英曾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但张龙怀疑妻子与单位同事有外遇,坚持不离。随后,张龙找到同在氧化车间工作的案外人李成志,以清洗摩托车零件为借口,从公司领取了一瓶工业用强硫酸。2011年8月13日中午,张龙带着硫酸来到梁英的办公室,试图“讨个说法”。在争执过程中,梁英坚持要求离婚,并表示自己的私生活无需张龙干涉。张龙一时情绪失控,趁梁英不备,将硫酸泼向其面部和头部,导致梁英全身多处严重烧伤。

张龙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后,梁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龙和新新建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梁英主张,张龙的行为导致其支付了高额医疗费用、误工损失,身体和精神均受到严重伤害。她认为,硫酸属于高度危险物品,公司作为硫酸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未妥善存放和管理,存在明显疏漏,因此应与张龙共同承担责任。

新新建材公司则辩称,其对硫酸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张龙私自取用硫酸属于个人行为,公司无法监管,且梁英的受伤是张龙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公司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单位与丈夫按三七比例按份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都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张龙故意伤害梁英,应对她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然而,硫酸作为一种危险化学品,其管理应符合严格标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场地或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同时应建立出入库核查和登记制度。

新新建材公司虽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但未能充分证明其已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管理义务不仅体现在制度的制定上,更应体现在制度的执行与监督上。公司未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有效监管,导致张龙能够轻易获取硫酸,从而实施加害行为,公司对此存在疏忽,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定,张龙的侵权行为与公司管理不善共同导致了梁英的损害,二者存在间接结合关系,因此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按份承担责任。梁英主张的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合考虑张龙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公司管理上的疏漏,法院酌定张龙承担70%的赔偿责任,新新建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张龙赔偿梁英损失36万余元,新新建材公司赔偿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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