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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活不给钱,定作人不支付报酬,承揽人享有留置权吗?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6-03) 浏览 85

案情介绍:

2008年,甲工厂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书》,合同约定,由甲工厂为乙公司加工一批牛仔裤,甲工厂交齐全部产品后乙公司即付款;如乙公司下新订单,继续让甲工厂生产,则甲工厂同意在交货后1个月内双方再结算货款。

依据该合同,甲工厂曾多次为乙公司加工牛仔裤,但双方货款始终没有结清。乙公司还拖欠着甲工厂货款28万余元。催要欠款未果,甲工厂于是将对方委托加工的一万多件牛仔裤扣留,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货款。

而乙公司同时提起反诉,称甲工厂擅自扣留已加工好的牛仔裤,给公司带来损失15万余元。

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乙公司提起反诉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判令乙公司向甲工厂支付货款。

上述案例,牵扯到的是有关承揽人的留置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就是说,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是定作人的基本义务。比如,由承揽人提供材料完成工作成果的,定作人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承揽人为完成工作而垫付的其他费用,定作人也应当偿还。如果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等义务,承揽人有权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律师评析:干活不给钱,定作人不支付报酬,承揽人享有留置权吗?

山东某律师称,所谓的留置权,指的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留置的权利;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对方财产以实现债权。具体来说,留置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留置权人有权从留置的债务人的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此外,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而以非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对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当付款期限届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承揽人有权留置其工作成果,并通知定作人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支付报酬以及其他应付价款,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将留置的工作成果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该工作成果,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受偿的范围包括定作人未付的报酬及利息、承揽人提供材料的费用、工作成果的保管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以及承揽人的其他损失等等。工作成果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定作人应付款额的,归定作人所有,不足部分仍由定作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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