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时间超车致事故 拒赔后法院调解达成赔偿协议
2012年5月15日,家住环江县思恩镇的陈大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南丹驶往河池。为赶时间,他在行驶至G210线2723Km+900M处的转弯路段时,违规超车,不慎撞上同方向正在左转的李丹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两人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发生后,河池市交警部门进行了现场勘查,并作出责任认定:陈大负主要责任,李丹负次要责任。受伤的两人均前往医院接受治疗。其中,李丹伤势较重,住院21天后出院。出院后,她向陈大提出赔偿请求,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0331.32元。然而,陈大拒绝赔偿,李丹遂将他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金城江区法院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从法律和道德层面耐心引导双方,使陈大认识到其违规超车行为不仅对自己不负责任,也对他人造成了伤害,明确了自己的法律责任。最终,陈大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双方达成一致,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