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纱摄影店侵犯肖像权,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如何认定
婚纱摄影店侵犯肖像权
2012年1月,被告唐某未经原告陈某、夏某同意,使用二原告4张婚纱照,用于江苏省某镇婚纱摄影店宣传广告,其中门头形象牌3张,宣传栏1张,后被二原告发现。
2012年5月中旬,被告唐某将该婚纱摄影店注销工商登记,店面转让给他人经营。
2012年5底,被告唐某拆下婚纱摄影店形象牌和宣传栏。
2012年6月初,被告唐某和现在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携带一些礼品,到二原告处道歉。
二原告认为,被告唐某在经营期间未经二原告同意,擅自使用二原告的婚纱照作为门面广告长达数月之久,严重侵犯了二原告的肖像权,并在二原告的亲戚朋友中引发了一些贬低性评价,给二原告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因双方就侵权损害赔偿协商未果,二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唐某赔偿肖像权使用费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请求判令被告唐某在原挂置二原告婚纱照处公开张贴道歉信一年。
判决结果:
一、被告唐某赔偿原告陈某、夏某肖像权使用费3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合计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陈某、夏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唐某负担。
一审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息诉服判,均未提出上诉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如何认定?
江苏省某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唐某未经二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二原告婚纱照做婚纱摄影店形象牌和宣传栏,侵犯了二原告的肖像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二原告请求的20000元肖像权使用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高,结合被告唐某的侵权行为手段、方式、场合、持续时间、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酌定被告唐某赔偿二原告的肖像权使用费3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对于二原告的“被告唐某应当在原挂置二原告婚纱照处公开张贴道歉信一年”诉讼请求,泗洪法院认为,被告唐某原婚纱摄影店已注销工商登记,店面转让给他人经营,其本人已不再经营,在“原挂置二原告婚纱照处公开张贴道歉信一年”显然给他人合法权利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且被告唐某已进行了道歉,故其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