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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交通事故成植物人 丈夫索赔后续医疗护理费未果最终达成调解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74

2009年2月16日下午1点30分,史某驾驶宁波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属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启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诚信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受伤。由于事故现场未能查实交通信号灯的状况,事故成因无法确认,交警部门未对责任作出认定。事故发生后,王某被紧急送往宁波市李惠利医院抢救,随后在宁波慈爱医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三医院继续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极重型颅脑损伤。

经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因颅脑损伤已处于植物人状态,伤残等级为一级,属于完全护理依赖。王某的丈夫葛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史某、电子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共计767万余元,其中包括后续医疗费至2009年8月底,累计已花费36万余元,电子公司已先行支付14.9万元。由于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外,商业保险是否能够全额赔付成为争议焦点,导致纠纷难以调解。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后续治疗费由原主张的256万元调整为256万元,护理费由原主张的135.72万元调整为135.72万元,诉讼标的额相应降至477万余元。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对交通事故责任归属、后续治疗费用及护理费用的合理性存在较大分歧。鉴于案情重大、复杂,且具有特殊性,法院决定不进行当庭宣判,而是分头对双方进行调解。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共计获得赔偿107万元,其中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范围赔偿12万元,电子公司除已支付的14.9万元外,另行赔偿80.1万元,该款项于2010年6月30日前分三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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