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拒付款,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需承担连带责任
2010年7月20日,纸业公司与河南A县的化工公司签订了一份《纸箱加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纸业公司自2010年7月至2011年2月期间,为化工公司加工了价值241,169.60元的纸箱,并已按约完成交付。2010年11月,化工公司向纸业公司支付了5.5万元货款。然而,2011年3月16日,纸业公司在催讨剩余的186,169.60元货款时,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某以公司系某化工集团公司设立、其本人未签署合同也未参与任何业务为由,声称该笔债务应由集团公司承担,拒绝支付欠款。
随后,纸业公司查询了A县工商部门的登记信息,发现化工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18日,由苏某及其妻子周某两人作为自然人股东设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苏某和周某仅首次缴纳了100万元注册资金,剩余400万元应于2011年3月底前缴清,但二人并未履行出资义务。此外,调查还发现,苏某和周某以化工公司名义多次逃避债务,已被多家异地公司起诉追讨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化工公司拖欠纸业公司加工费186,169.60元的事实清楚,有双方签订的《纸箱加工合同》和对账单为证,证据充分。苏某和周某作为化工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在公司设立、注册及运营过程中,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且未履行全面出资义务,依法应对化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作出相应判决,要求苏某和周某对化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