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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后保证人责任与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的法律解析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387

2007年9月19日,浦北县居民谢云程在朋友郑秋菊的担保下,向当地某信用社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自2007年9月19日至2008年9月10日。然而,同年10月31日,谢云程因车祸抢救无效不幸去世,肇事方赔偿的175000元款项由其哥哥谢云刚领取。2008年11月5日,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云刚以其兄谢云程死亡后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偿还借款本息共计34510元,并要求郑秋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的问题,法院指出,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后,由侵权方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金,其性质不同于遗产,不属于《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继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的相关规定,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同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也不属于遗产范畴。因此,原告主张以谢云程死亡后谢云刚取得的死亡赔偿金来清偿债务,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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