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致人损害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受害人与饲养人各负哪些责任?
2011年11月18日傍晚,村民况某被狗咬伤,花费医疗费用1512元。随后,况某起诉同村村民刘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了相关医疗发票作为证据。然而,刘某拒不承认其饲养的狗造成了况某的伤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第5款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补充解释,确立了动物致害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但在实际司法操作中,该规定在界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形时存在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在此类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如下:受害人需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基本要件事实进行举证,包括(1)其确实遭受了动物的伤害;(2)造成伤害的动物是由被告饲养或管理的。若受害人无法证明上述事实,法院将难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可能判决驳回。
而被告若要免除赔偿责任,必须举证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自身故意引发,或者由第三人过错导致。例如,受害人故意挑衅动物而被咬,应自行承担责任;若第三人故意干扰动物,导致其伤害他人,则应由该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况某若要获得赔偿,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被刘某饲养的狗所伤;若无法完成举证,法院将可能不支持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