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纠纷 > 正文

房屋过户是否受两年诉讼时效限制?卖房人拖延过户法律解析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25) 浏览 213

2013年1月,甲方将一套自有住房转让给乙方,并在合同中约定于2013年2月完成交房并办理过户手续。乙方在2013年3月已支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入住,但甲方至今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存在明显的拖延行为。若乙方现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办理过户,根据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是否受到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物权法》是我国民事立法中首次系统确立物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法律,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一大进步。然而,该法在修订过程中并未涉及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资料显示,在《物权法》的讨论稿中曾有关于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最终被删除。未来在《民法典》的修订过程中,可能会重新探讨这一问题。

从法律性质来看,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此外,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期交付房屋,该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诉讼时效的起算上,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房屋已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若房屋尚未具备法定交付条件,则自房屋具备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乙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不应受到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