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卖主收定金后反悔,夫妻一方出售绿本房合同是否有效?
2007年3月24日,原告宁X与被告邱X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11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位于南山区的一套房产。合同中明确约定,若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需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五每日支付违约金;若迟延履行超过十日,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违约方支付合同价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20000元定金。该房产为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宅(即“绿本房”),房产证上载明产权归被告及其妻子共有。2007年8月22日,被告取得了红本房产证,房屋产权已全部归其个人所有。
被告在收到定金后,向原告发函表示,该房产的买卖行为不合法,合同无效,并声称其妻子不同意出售该房,因此不再履行合同。原告在收到函件后,随即停止了后续购房款的支付。随后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夫妻一方出售二手房是否有效?被告在诉讼中提出了三点答辩意见:一是房屋买卖合同违法,应属无效;二是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妻子不同意出售,合同不成立;三是原告未按期支付首期房款,构成违约。这三点是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典型问题。
1.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虽然“绿本房”在法律上属于限制转让的房产,但司法实践中,主张合同无效以毁约为由的情况较为常见。然而,不能机械地理解法律规定。首先,农村居民住宅并非完全禁止买卖,相关法律对农村住宅的转让设有条件性规定。其次,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知该房屋正处于“绿转红”手续办理过程中,并且合同本身具有预备性,约定了在“绿转红”完成后才正式履行转让义务,这属于合同法允许的附条件合同。再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合同的有效性与交易安全,法律不会轻易否定合同效力。最后,被告已成功完成“绿转红”手续,房屋属性已无瑕疵,此时进行转让已不存在法律障碍。因此,法院认定合同有效是合理且合法的。
2. 关于共有财产处理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婚姻法》等法律规定,共有财产的处理应由共有人共同决定。然而,《婚姻法》同时规定,若第三人能够证明另一方明知该行为且未表示反对,该行为可视为有效。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证人证言、录音资料等证据,证明被告妻子在买卖过程中曾多次参与协商,因此即使其未在合同上签字,也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知情与认可,从而受合同约束。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实施后,法律对不动产和特殊动产的权属采取形式主义原则,即以登记为准。因此,在实务中,应确保合同由登记权利人签署,若登记为多人共有,则应与所有共有人共同签订合同,以避免后续纠纷。
3. 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问题。在房产买卖过程中,由于流程复杂,常出现双方互相指责违约的情形。本案中,需区分合同义务履行的先后顺序以及违约的性质。通常,合同中对履行顺序有明确约定,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应优先履行,否则后履行方有权中止履行,行使抗辩权。同时,违约分为一般违约与重大违约。支付购房款、赎楼、交房、办理过户等为合同中的主要义务,若未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即构成重大违约。若因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如房屋已过户他人,则构成根本违约。在本案中,被告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原告因此中止付款,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违约。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