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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车相撞致3死,事故责任如何界定?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25) 浏览 188

2017年1月9日14时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发生一起教练车相撞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1月9日晚,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确认,事故涉及两辆来自不同驾校的教练车,一辆为黑A1330学号的蓝色重型普通货车,另一辆为黑A8215学号的白色捷达轿车。事故发生后,货车驾驶员黄某在现场,而捷达车内的三名人员因不同程度受伤被送往医院,其中三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另外两人仍在接受治疗。

初步调查显示,黄某为哈尔滨市大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教练员,赵某为哈尔滨市港航机动车驾驶人有限公司教练员。案发时,黄某驾驶货车在滇池路2号门前左转,与赵某驾驶的捷达轿车发生碰撞。目前,相关部门已责令涉事驾校停业整顿,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新闻来源:网易新闻)

此次事故引发对教练车责任归属的讨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学员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使用教练车,并在教练员的随车指导下进行,非教学人员不得搭乘。第20条第2款明确指出,学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如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应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教练车相撞致3死,事故责任如何界定?插图

教练车通常在副驾驶位置安装有辅助刹车装置,以便教练员在突发情况下及时干预,防止事故的发生。若事故发生时教练员不在车上,则可认定教练员存在过错,事故责任应由其承担。此外,若学员在教练员未随车指导的情况下单独驾驶导致事故,将被视为无证驾驶行为。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无证驾驶情况下,保险公司仅负责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实际致害人追偿。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也规定,教练车发生事故应由教练员承担责任。由于本案中教练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事故赔偿责任应由涉事驾校承担。如驾校未能及时赔偿,保险公司可先行垫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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