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共同债务是否仍需承担?法院判决明确责任归属
沈丽萍与丈夫赵雨民于前年11月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赵雨民应承担婚姻期间共同债务分割后的一半。然而,赵雨民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沈丽萍因此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协议,女儿沈晨怡由沈丽萍抚养,赵雨民需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婚姻期间产生的建行贷款109000元及其他债务合计149000元,由双方各半承担。由于建行贷款由沈丽萍偿还,赵雨民应分别于2012年12月25日、2013年12月25日、2014年12月25日支付14500元、20000元、20000元。此外,协议还规定三套房屋归女儿沈晨怡所有,其中联建房由赵雨民居住,商品房由沈丽萍居住,但双方对房屋并无处分权。
赵雨民辩称,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三套房屋赠予女儿,但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且部分房屋被沈丽萍擅自出租,租金收益应抵扣其欠款。对此,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予女儿的约定明确,沈丽萍以女儿名义收取租金并存入银行或进行投资,表明其并未将租金用于个人,因此赵雨民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指出,离婚协议对债务分担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赵雨民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赵雨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沈丽萍人民币34500元及延期利息2508.97元,共计37008.97元;并于2014年12月25日再支付20000元。本案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0元,由赵雨民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