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借钱不还如何追讨?法院判决详解与法律依据
阿池是顺德一家工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在诉讼中指出,公司员工阿光于2012年9月19日向其借款7万元,并约定半年内偿还。然而,阿光并未按期归还。2013年4月30日,阿光再次出具借据,约定分两次还款:第一次于2013年12月20日偿还3.5万元,第二次于2014年12月1日偿还剩余的3.5万元。但此后,阿光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阿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光归还7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
今年6月,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阿池与阿光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阿光拖欠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尽管借据中约定的第一期还款时间为2008年12月1日,该期限尚未到期,但阿光在第一期还款期限届满后仍未偿还,且在阿池多次催告下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因此阿池有权解除该还款计划,要求阿光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于2015年1月17日作出判决,判令阿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阿池清偿借款7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作出后,阿光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阿池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