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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报销生育费用,法院判决为农民工报销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29

2003年6月,董女士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从2003年9月至2004年9月的劳动合同。2004年7月,董女士取得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并于当月28日在某妇幼保健院顺利产下一名女婴。随后,因生育费用报销问题与物业公司产生纠纷,董女士向北京市密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物业公司依法为其报销生育费用。

2004年12月21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物业公司应支付董女士相应的生育费用。物业公司对此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辩称医保不承担生育费用,公司未找到相关报销标准和政策依据,且董女士未在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产检和分娩,因此产生的费用没有统一标准,无法进行报销,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不应承担生育费用的报销义务,遂维持原仲裁裁决,判决物业公司支付董女士生育费用。物业公司不服,以董女士为农民工、未缴纳生育保险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董女士在物业公司工作期间,确实在专科医院生育,其生育费用应由所在单位承担。物业公司以农民工身份无法参保生育保险为由拒绝报销,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其主张的“未在指定医院生育”亦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支持了董女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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