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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不愿加班被处分,企业能否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纠纷 1年前 (2023-06-03) 浏览 158

职工不愿加班被处分

赵某系某化工厂催化车间技术工人。2001年4月6日催化车间2号催化炉发生故障,影响生产,急需抢修。车间主任要求职工加班抢修,大家蜂拥而上,但赵某则以家远、需要照顾小孩为由而不参加抢修。因赵某系技术骨干而未参加抢修,致使抢修工作受到影响。后来,经车间主任了解,赵某居家距厂址仅有20分钟的骑车路程;赵的小孩虽然只有8岁,但由赵某岳母照顾小孩上学。厂方据此召开厂务会议,决定给予赵某警告处分,并扣除其当月奖金,厂工会主席签署意见表示同意。赵某接到该处分决定后表示不服,认为企业组织职工加班加点进行抢修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属于企业擅自决定加班加点,因而厂方对其作出警告处分和扣除当月奖金的决定是错误的。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工厂对赵某作出的给予警告处分、扣除当月奖金的决定。

赵某认为:他不参加抢修的是有合理原因的,而且抢修属于延长工作时间,应该征得工会和其本人的同意。

化工厂认为:抢修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的限制,并且赵某提出的理由并不合理。

企业能否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而引起的劳动争议。

我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超过36小时。”同时,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见,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加班加点;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劳动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有权决定延长工作时间。

本案催化车间2号催化炉发生故障,车间主任有权决定加班加点进行抢修,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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