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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能否主张双倍工资?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91

某于2012年3月进入诸城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入职当月,公司向其提供了两份空白格式劳动合同,王某签字后,公司收回了一份。之后,公司无故拖欠王某2012年10月、11月的工资。王某因此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款旨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适用于事实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已实际用工,但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然而,劳动合同无效与未签订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劳动合同无效的前提是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但由于合同内容违法或不具备法律效力,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公司提供的空白格式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7条关于劳动合同应包含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的规定,因此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即使劳动合同无效,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但需要注意的是,双倍工资的适用前提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形成用工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并不能据此主张双倍工资。因此,该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或部分无效,公司并无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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