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上班未签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是否适用经济补偿?

劳动纠纷 1年前 (2023-06-03) 浏览 102

上班未签劳动合同

“请问,我在原公司工作了几年,但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现在公司要解除劳动关系,我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近日,赵先生来到广宁街道司法所进行咨询。根据实情,司法工作人员表示,由于赵先生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若想解除关系,赵先生可以要求适当的经济补偿。

据悉,2002年,赵先生受聘于王先生与他人共同创办的公司,并担任部门经理。而赵先生与王先生是大学同学,碍于同学情面,双方一直未签定劳动合同,公司只出具了一份“工资说明”,其中写着赵先生开始到公司工作的时间、担任部门经理,月薪每月3000元,并由公司盖章。今年因经营不善,公司决定解除与赵先生的劳动关系。赵先生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认为双方未签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

事实劳动关系是否适用经济补偿

司法所工作人员说,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2倍的工资外,还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自2008年2月1日起,对于已然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加重了法律责任,规定了比标准劳动关系中无固定期限合同更高的劳动标准。所以,赵先生虽只有一份“工资说明”,但赵先生与公司间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获得经济赔偿。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