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离婚案:被告赌博原告无收入,子女抚养权如何判定?
案件事实:原告因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王馨欣(出生于2012年3月1日)。两人从相识到结婚仅几个月,彼此了解甚少,婚姻关系属于仓促结合。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暴躁,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其眼睛、鼻子、头部等部位受伤。此外,被告还存在赌博、典当原告嫁妆首饰以及吸毒等不良行为。目前,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被告有固定工作,月收入为4500元,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而原告无固定工作,主要依靠打工维持生计。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子女抚养权应由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在本案中,被告存在赌博等不良习惯,而原告无固定收入,子女抚养问题需综合考虑。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婚生女自出生以来一直与被告及其母亲共同生活,考虑到孩子年幼,不宜频繁变更生活环境。同时,原告目前无固定工作和住所,法院认为由被告抚养女儿更为适宜。对于被告提出的其因工作需要倒班、母亲身体欠佳等抗辩理由,法院认为可在子女年龄增长或原告生活条件改善后,双方协商变更抚养关系,或另行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综上,本案中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法院支持了原告的离婚请求,并基于子女成长需要及双方实际状况,判令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在此提醒大家,如在婚姻生活中遭遇类似问题,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