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赠房被儿子转卖,爷爷能否代理孙女起诉?
案情简介:父母赠与孙女房产却意外被转手
黄某在退休前曾是海门市一家建筑站的职工,因单位效益较好,曾被分配了一套福利房。然而,他的儿子黄某野沉迷赌博,让老两口十分头疼。2001年初,黄某野的女儿小雨出生,黄某夫妇将孙女视为掌上明珠。在小雨仅11个月大的时候,黄某动用多年积蓄,在市区梨园路购置了一套153平方米的房产及一间26平方米的车库。由于对儿子的失望,黄某以小雨的代理人身份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将房产证上的房主直接登记为小雨本人。
随后,黄某将该房产装修一新,并与家人一同搬入居住。2011年,黄某野突然带着父母到餐馆吃饭,表示自己的生意即将盈利,但急需一笔资金周转,希望父母能将原来的福利房卖掉,用于投资。在儿子的恳求下,黄某夫妇决定配合,将福利房以130万元的价格出售,并将全部房款交给了黄某野。黄某野拿到钱后,先偿还了部分赌债,剩下的则投入生意经营,但生意始终没有起色,也未兑现承诺为父母购置带电梯房屋的承诺。
原本的两套房产因此只剩一套,黄某夫妇对儿子再次失望。他们突然想起,小雨名下的梨园路房产的产权证仍由黄某野保管,于是开始催促其归还,并特意用一块布将房产证仔细包裹,藏在房间的箱底。
2014年9月的一天清晨,黄某家中突然闯入一群态度强硬的陌生人,要求他们立即搬离房屋。13岁的小雨和奶奶紧紧相拥,眼中满是惊恐。小雨大声质问:“这里就是我家,你们要干什么?再不走我就报警了!”黄某急忙上前与这些身材魁梧的男子争辩。其中一名高个子男子出示一本房产证,上面的房主名字是沈某,并从包中拿出身份证,称:“你们看清楚,这房子早就不是你们的了。要不是看在你儿子的面子上,我们早就把你们赶出去了。不信你问问你儿子!”
黄某随即得知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2012年4月,黄某野因打牌输光积蓄,欠下朋友沈某20万元债务。沈某多次催债,并威胁要找黄某野家人麻烦。黄某野的妻子李某也因不堪其扰,最终与丈夫商量,决定将小雨名下的房产变卖还债。他们本打算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用于抵押贷款,但得知未成年人的房产不能直接过户给父母后,便转而采纳了沈某的建议,将房产直接出售给沈某夫妇。
2012年4月16日,黄某野、李某与沈某夫妇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小雨名下的房产以10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沈某夫妇,并在2012年4月18日前完成过户。就这样,小雨名下的房产在未告知她本人的情况下,悄然易主。而黄某夫妇多年精心保管的房产证,竟是黄某野为了欺骗他们而伪造的高仿证件。
法院审理:爷爷代理孙女起诉被法院驳回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因此应由黄某野和李某作为监护人代表小雨提起诉讼。黄某作为小雨的爷爷,目前尚不具备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的资格。
此外,原房屋的产权人是小雨,黄某野和李某是以监护人身份代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因此,法律上房屋买卖关系的主体应为小雨与沈某夫妇,而将黄某野和李某列为被告并不恰当,法院因此驳回了黄某的起诉。
律师说法:爷爷能否代理孙女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不得擅自处理其财产。若监护人未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还需赔偿。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规定,若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认为监护人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小雨的爷爷认为其父母侵害了小雨的财产权益,他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孙女的合法权益。
如果小雨的爷爷在依法胜诉后,成功变更监护人资格,他还可以进一步追究原监护人(即小雨的父母)的责任,并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进行法律确认。
在监护人处理未成年人房产时,无论其动机是否正当,都应建立必要的制约机制,例如为子女设立专门的安全账户,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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