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工伤赔偿案例解析:伤残赔偿标准及法律认定
近日,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原告方某与被告洪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并判决被告洪某赔偿原告方某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6777.03元。
2006年8月6日,因台风导致被告洪某经营的大酒店户外广告牌受损,酒店管理人员关某安排原告方某前往现场进行固定。在操作过程中,方某所踩的木制窗套突然断裂,导致其从二楼坠落受伤。受伤后,方某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42天,医疗费用由被告洪某支付。出院后,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500元生活费,并已为其医疗费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经司法鉴定,原告方某构成一处九级伤残和一处十级伤残。然而,双方在赔偿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44947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及鉴定费500元,总计60447元。
庭审中,被告洪某辩称原告并非其雇员,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是在为被告固定广告牌过程中受伤,且受伤后被告支付了医疗费用并持续提供生活补助,同时为原告的医疗费用进行了保险理赔,这些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足以推定双方存在雇佣关系。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事实,其辩解理由不成立。
此外,法院指出,原告在操作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