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也能主张经济补偿?事实劳动关系如何维权
赵先生近日前往广宁街道司法所咨询,提出疑问:“我在原公司工作了几年,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公司要解除劳动关系,我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回应称,赵先生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若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赵先生有权依法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
据了解,赵先生于2002年受聘于由王先生与他人共同创办的公司,担任部门经理。由于赵先生与王先生是大学同学,出于情面,双方一直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仅有一份由公司盖章的“工资说明”,其中明确记载了赵先生的入职时间、职位及月薪为每月3000元。今年,因公司经营不善,决定与赵先生解除劳动关系,而赵先生则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
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若满一年仍未签订,则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意味着,自2008年2月1日起,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被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更高程度的保障。
因此,尽管赵先生与公司之间仅有一份“工资说明”,但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成立,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