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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故意乱写“不同意担保”仍被判违约,合同字迹不清责任谁承担?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185

王琼因扩大经营急需一笔资金,经过多方努力,终于与个体户钟媛达成借款协议。然而,钟媛提出必须有具备还款能力的人提供担保,王琼便想到了好友刘萍。刘萍虽对王琼的经营决策有所顾虑,认为她操之过急,前景堪忧,但考虑到两人之间的友情,最终还是勉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然而,她在签字时故意写下了五个模糊不清的字,随后才签上自己的名字。这五个字被刘萍写成“不同意担保”,而钟媛却误以为是“我同意担保”。

2005年2月20日,王琼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钟媛遂将刘萍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然而,由于字迹过于潦草,双方都无法证明自己对五个字的真实理解,甚至连文检部门也无法鉴定其确切含义。尽管刘萍是唯一知道这五个字真实意思的人,但法院却判决她需承担10万元借款本息的清偿责任。

有人认为,既然钟媛无法明确五个字的真实含义,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本案的判决却表明,刘萍的签名虽有争议,但法院仍认定其需承担责任。这背后的原因值得深入分析。

首先,钟媛提供的担保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存在多种解释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不能简单地推定刘萍在合同上签字即表示同意担保,因为合同中并未明确说明签名即代表同意,也未规定若不同意应如何书写。

其次,本案中的担保合同并未成立或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必须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若刘萍所写的是“不同意担保”,则意味着她的意思与钟媛的预期不一致,合同显然未达成合意,更谈不上生效。而若钟媛认为刘萍的意思是“我同意担保”,则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意思一致,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因此不能成立有效的担保合同。

再次,钟媛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对方信赖利益受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钟媛作为合同的提供方,有义务对刘萍的签名内容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真实意愿。然而,她并未尽到这一义务,未能及时要求刘萍明确书写,存在主观上的疏忽和过失。

最后,刘萍也存在缔约过失。她若不愿担保,本应明确表示,但出于情面,故意书写模糊不清的“不同意担保”,导致钟媛误判其真实意思,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刘萍的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钟媛因此遭受的损失。

综上所述,本案中双方均存在缔约过失,法院在无法明确合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依据责任划分原则,最终判决刘萍承担担保责任,实属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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