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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承诺书法律效力如何认定?法院判决与法律争议解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05

根据《法制日报》4月23日报道,妻子林某依据丈夫曾某出具的“忠诚承诺书”,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曾某将承诺的房产归其所有,并支付5万元的损害赔偿金。近日,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曾某存在过错,判决其房产归林某所有,并赔偿林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2005年年底,林某前往漳州打工,随后与曾某相识并同居,之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某向林某出具了一份“忠诚承诺书”,承诺若发生与他人同居、重婚、提出离婚或殴打林某等违背忠诚的行为,将自愿将其所有财产(包括房产)全部归林某所有,并额外支付5万元的损害赔偿金。然而,林某在婚后不久便发现曾某早在2000年已结婚并育有一子,且在离婚后仍与前妻保持暧昧关系,同时曾某还多次对林某实施家庭暴力。基于上述事实,林某认为曾某严重违反了婚姻中的忠诚义务,遂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支持其关于财产分割和赔偿的请求。

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曾某的房产归林某所有,并判令曾某赔偿林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专家指出,本案中的“忠诚承诺书”实质上是对《婚姻法》中夫妻忠诚责任的一种具体化表达,既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法院的判决在法律上是合理的。然而,专家同时强调,夫妻间的“忠诚承诺书”与一般的民事合同存在本质区别,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及公序良俗,不能侵犯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

关于“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存在两种主要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一道德义务的具象化,同时《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自主约定,因此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双方自愿签署,就应受到法律支持。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忠诚协议不应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首先,《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是法定权利,不能通过协议予以限制或剥夺。因此,任何试图通过“忠诚协议”来约束人身自由的行为,均违背了宪法精神。

其次,《婚姻法》第4条中的“应当相互忠实”属于道德倡导,而非法律强制义务。夫妻忠诚协议将道德义务转化为民事权利义务,不符合法律对婚姻关系的定位。

再次,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补偿内容,本质上属于损害赔偿,而损害赔偿应以实际损害为基础,不能由双方预先约定。因此,协议中对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设定固定赔偿金额,违背了损害赔偿的填补原则。

最后,若赋予忠诚协议法律效力,可能会导致婚姻关系异化,使其变成一种带有契约性质的交易行为,从而削弱婚姻的情感基础,增加婚姻的交易成本,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由于法律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尚未有统一规定,各地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存在不同判决结果。本案中,法院虽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忠诚承诺书的效力,但并未完全支持其关于5万元赔偿的约定,而是酌情判令曾某支付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这反映出法院在认定此类协议效力时的审慎态度。

因此,专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时,应明确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地位和适用范围,以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更好地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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