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借条与欠条有何区别?欠条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142

在日常的经济往来中,大家一定要注意书面字据的保管,慎重出具和接受。对于他人出具的借条和欠条,应详细审查,核实金额,明确借款人、出借人等称谓的含义,检查是否有必要注明履行期限。字据内容应尽量清晰地叙述事实经过,明确款项性质和涵盖范围,不要因怕麻烦而省略关键信息。未雨绸缪,才是对自身权益最好的保护。

2008年2月,张某因外出经商资金不足,向朋友李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李某人民币拾万元整”,落款有张某的签名和日期“2008年2月20日”,但未写明还款期限。此后,张某长期外出未归,李某也未向其催讨欠款。2010年3月15日张某返回,李某得知后于2010年3月23日找到张某要求偿还借款,张某则表示:“债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需要还了,就算去法院告也没用。”李某对此十分不满,次日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意见一**认为,张某与李某之间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自李某提供借款时成立并生效。由于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应从李某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日,即2010年3月24日开始计算。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张某应依法偿还李某借款10万元。同时,因借款时未约定利息,该借款合同视为不计利息。

**意见二**则认为,尽管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关系属实,但张某出具的是“欠条”而非“借条”,因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由借款合同关系转变为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诉讼时效应自欠条出具之日起第二日开始计算,即从2008年2月21日起至2010年2月20日止。李某在2010年3月23日才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欠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吗?**

欠条与借条虽然都用于证明债权债务关系,但它们在法律性质和诉讼时效的计算上存在差异。借条是借款合同的书面形式,表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双方之间形成明确的借贷关系。而欠条通常是对之前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在欠条出具时,双方之间已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为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若未约定还款期限,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6日发布的法复(1994)3号《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若债务人出具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且原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那么诉讼时效应自欠条出具之日的次日起中断。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仍未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收到欠条的次日重新计算。

然而,该批复仅适用于买卖合同等特定交易类型中出具的欠条,而本案是明确的借款关系,不适用该规定。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李某主张权利之日,即2010年3月24日开始计算,尚未超过。

**结语:**

法律应当公平,不能因一字之差而对权利人造成不公。若张某出具的是“欠条”,但实际是借款行为,那么应视为借条性质,而非单纯的欠款凭证。若因缺乏法律意识或笔误而将借条写成欠条,法律不应因此而否定其债权,否则将违背“欠债还钱”的社会公序良俗。

诉讼时效的设置,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平衡权利人与义务人的利益,而非为了消灭债权或保护“老赖”。因此,本案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虽然在某些类似案例中,第二种意见较为常见,但在本案中,更应依据实际法律关系来判断。因此,提醒大家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务必分清“借条”与“欠条”的法律含义,谨慎对待书面凭证的出具与接受,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