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情人因欠条对簿公堂,法院:仅凭欠条无法胜诉
昔日的情人因一张欠条对簿公堂,却在借款细节上语焉不详。鲍女士与邱先生曾是情人关系,如今鲍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邱先生归还10万元借款。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邱先生是北仑新碶人,年近四十,原本有家庭。鲍女士则为外地人,已婚,两人是同学,彼此熟悉。他们曾维持了一段较长的情人关系。2008年4月,鲍女士与丈夫离婚,同月,邱先生也与妻子离婚,之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
然而,昔日的甜蜜如今却演变为法庭上的对立。鲍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一份10万元的欠条,上面有邱先生的亲笔签名。她声称,2007年7月,邱先生因急需用钱向她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07年底前归还。但邱先生未履行还款义务,多次催讨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
邱先生则在法庭上否认借款事实,称该欠条是在2008年12月被胁迫所写。当时他因车祸需赔偿,手头拮据,向亲戚借钱。亲戚们认为钱在鲍女士手中,便要求她拿出资金。鲍女士拒绝后,双方发生争执。邱先生为了安抚亲戚,被迫在同居的出租房内写下欠条,但当时并未实际借款。
庭审中,鲍女士最初表示借款是分几次进行的,欠条是2007年7月在她租住的地方出具的。然而,当法官询问资金来源时,其代理人称借款来自上海的亲戚和朋友,而鲍女士本人却表示是从家中取出的现金。前后说法不一,令案件更加扑朔迷离。
此外,邱先生出示了鲍女士发送的短信记录,内容显示鲍女士曾指责邱先生逼迫其起诉,并表示自己从未想过与她打官司,而是被她一步步逼到这一步。这进一步表明,双方关系紧张,且欠条的出具可能并非出于真实借款意愿。
法院审理后认为,鲍女士在陈述借款资金来源和流转过程中存在矛盾,且原、被告在离婚前即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欠条是在同居期间出具的,其行为带有不良动机。结合短信内容,法院认定原告仅凭一张欠条而无其他证据支持,无法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最终,法院驳回了鲍女士的诉讼请求,认为其证据不足,无法成立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