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谈个税改革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如何申报
财政部谈个税改革
3月7日,财政部部长肖捷上任约4个月时间后,迎来了他的首场记者会。肖捷对个税改革推进步骤做出了详细介绍,未来会对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收入,实行按年汇总纳税,还会加入包括教育支出等专项扣除。
至于个税免征额,肖捷表示将根据居民消费水平等进行综合测算,来决定是否在现有3500元基础上提高免征额,“该提高就提高”。(新闻来源:腾讯财经)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如何申报
一、自行纳税申报的地点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1、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自行纳税申报的期限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季)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三)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四)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五)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