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恋人突然结婚,原告起诉要求非婚生子抚养费
案情简介:原、被告自2010年起开始同居生活,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胡某乙。2014年2月24日,双方结束同居关系。2014年11月27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被告承担非婚生女儿的生活费、教育费等抚养费用,同时主张被告应支付日后产生的社会抚养费。被告承认与原告存在同居关系,同意支付抚养费,但表示目前无法确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金额,且该费用应由计生部门依据处罚决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收到相关文件,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原告虞某与被告胡某甲的非婚生女儿胡某乙由原告虞某抚养。被告胡某甲应自2015年1月起,每月25日前向原告虞某支付抚养费,标准为1500元/月,直至胡某乙年满十八周岁。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自2010年起同居,期间生育一女,现双方已结束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已实际解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支付标准。原告主张按被告月收入18000元的30%即5400元支付抚养费,并要求一次性支付至女儿成年,而被告认为该金额过高,仅同意每月支付1000元至1500元。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经济能力、抚养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本地的消费水平,认为原告的主张过高,不予支持,遂酌定每月抚养费为1500元,由被告按月支付。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社会抚养费的请求,法院认为该问题属于计生部门依法征收的范畴,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故未予处理。
律师说法:非婚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由谁承担?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人口结构、控制人口增长,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征收的费用。其征收对象为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当事人,即超计划生育的父母。因此,非婚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应由其父母承担,具体由父亲或母亲中的一方缴纳。在实际操作中,通常由生育行为的实施者承担该费用。若父母双方均未依法登记结婚,社会抚养费的缴纳责任则需根据具体情况,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