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争夺子女抚养权,心理测评如何影响法院判决?
一、案情简介:梁某与小夏离婚,双方争夺儿子抚养权
梁某与妻子小夏于2012年结婚,育有一子小梁,现年近4岁。因夫妻关系恶化,双方最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梁某为某公司管理人员,年收入约16万元;小夏则为普通公司行政专员,月收入约5000元。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均主张获得儿子的抚养权。为妥善处理此案,广州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引入心理测评机制,委托广州市心路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梁某、小夏及小梁进行心理干预、测评与疏导,并出具心理评估报告作为案件处理的参考,同时尝试推动双方和好调解。心理测评专家在介入过程中发现,小梁自出生以来一直由外公外婆照顾,2015年外公去世后,由外婆继续抚养。小夏认为,突然改变小梁的成长环境可能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小夏提到,梁某的父母曾有家暴行为,而梁某本人也存在家暴倾向,对其及儿子造成了伤害。梁某则表示自己经常加班,而小夏从事行政工作,从不加班。值得注意的是,小夏在怀孕早期曾患有“妊娠合并癫痫”,虽然她声称之后已无症状,但心理测评专家在交流中也留意到她是否存在言语或情绪上的不畅表现。
二、法院判决:心理测评介入,二审改判由母亲抚养
一审法院认定梁某与小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在综合考虑双方经济状况、健康条件及生活情况后,结合孩子的性别因素,一审判决小梁由父亲梁某抚养,抚养费为每月1000元,小夏每周可探视一次。小夏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法院委托心理测评专家对双方进行交叉测评,综合评估后认为,小夏的身体状况并不影响其抚养子女,遂改判小梁由小夏抚养,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享有探视权。
三、律师说法:心理疏导与干预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应用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心理疏导与心理干预的引入有助于缓和双方情绪,软化对立立场,缩小分歧,从而更有利于调解结案。同时,心理测评专家的介入,使法官能够深入了解双方矛盾的深层原因,更全面地评估家庭关系与子女成长环境。此外,通过心理疏导,法官还可判断子女对哪一方父母更为依赖和亲近,从而为抚养权的分配提供更科学的参考依据。然而,目前心理测评的运用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广泛推广。其实施面临一定困难,主要在于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配合,否则测评结果难以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同时,心理测评的效果难以量化,更多体现在案结后双方矛盾的缓解上。因此,心理测评结果不宜作为证据采纳,也不宜在判决书中公开分析。尽管如此,将心理测评作为法官决策的参考,是否符合证据规则仍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