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期间丈夫私自转移房产是否有效?法院终审判决明确责任
夫妻离婚诉讼期间,一方擅自转移房产,意图侵吞共同财产,法院该如何处理?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李先生在诉讼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其在判决送达三日内向原告顾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23万元,并如逾期未履行则加倍支付利息,同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
顾女士与李先生于1992年相识,1996年2月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顾女士表示,婚后感情逐渐淡漠,李先生经常不打招呼便外出多日,对她缺乏基本关心。2006年6月,顾女士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李先生要求和好而撤诉。但此后双方关系未有改善,李先生也未主动沟通,顾女士于2007年离家在外居住,并于去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李先生则辩称,夫妻感情尚可,未发生激烈争吵,表示不愿离婚,希望继续共同生活。然而,在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判决离婚的审理过程中,李先生一方面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另一方面却在未征得顾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将位于徐汇区的自住产权房的产权人变更为案外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先生与顾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矛盾未能妥善处理,导致感情不和。特别是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未果后,双方再次分居,且在第二次诉讼期间关系仍未改善,一审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房产,法院确认该房产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李先生名义购买,登记在其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一审审理期间,双方确认该房产价值为46万元。李先生在诉讼期间擅自将房产转移至他人名下,严重违反了民事法律行为的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导致后续财产执行面临困难。
因此,二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李先生应于判决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顾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23万元。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李先生承担。
法官提醒,离婚诉讼中,一方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为防止财产被转移,影响日后判决执行,当事人应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及时申请法院对尚未分割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确保共同财产不被隐匿或转移,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