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纠纷 > 正文

开发商延迟交房,法院是否支持赔偿?合同变更后责任如何界定?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7-04) 浏览 153

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于2012年10月30日前交房,但直到2013年5月1日才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沈先生因此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违约赔偿。然而,开发商出示了一份沈先生签字同意将交房时间延期至2013年5月1日的书面字条。面对这两个交房时间,究竟哪个具有法律效力?

沈先生在沈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60多平方米的住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房时间为2012年10月30日,逾期交房需按日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若退房则需赔偿已交房款的10%。沈先生已全额支付47万余元房款,但直到2013年11月1日才完成入住手续。他称在此期间多次前往售楼处,开发商始终未办理入住手续,导致他不得不在外租房,花费12000元。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2014年3月27日,沈先生向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5万余元及租房费用12000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沈先生确实曾签署一份同意延期至2013年5月1日办理入住的字条。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曾就交房时间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因此可认定交房时间已由原约定的2012年10月30日变更为2013年5月1日。

法院指出,沈先生应于2013年5月1日或之后向开发商主张交付房屋并办理入住手续。但根据庭审情况,沈先生虽称多次前往售楼处,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该日期后曾正式提出交房要求,且开发商对此予以否认,并提供了为其他业主办理入住手续的证据。因此,沈先生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延迟交房的责任在开发商。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沈先生的诉讼请求。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