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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定金主合同是否成立?买方违约如何支付违约金?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139

不交定金是否影响主合同的成立?2001年1月,A公司与B外贸公司草签了一份关于购销硅铁的意向书,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1000吨硅铁,每吨价格为2930元,总价为293万元,质量需符合国家标准。合同中规定,B公司应在签约后支付货款总额的20%作为定金,交货期限为2000年2月20日前。货物到达天津后验收合格并装船,B公司需支付60%的货款;货物到达深圳港并卸货完毕后,再支付剩余货款。同时,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须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货款10%的违约金。

1月4日,A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某甲办理合同会签,并对该合同予以确认。随后,某甲致电B公司,告知货物已到达天津,要求对方派人查看。B公司接到通知后,于1月11日派某乙前往天津。某乙与某甲联系后,某甲表示货物已售出,需重新组织货源,并要求将合同履行期限延期。1月14日,某甲与某乙在天津达成口头协议,将合同履行期限推迟至3月1日,B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也未支付定金。

在此期间,B公司已与外商签订1000吨硅铁的销售合同,并申请贷款300万元。2001年3月2日,A公司通过电传通知B公司,称因市场变化,无法组织货源,原合同不再履行。B公司于3月3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1000吨硅铁,并承担违约金29300元。

在诉讼过程中,A公司辩称B公司违约在先,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合同已于2月20日失效,责任应由B公司承担,B公司应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由于B公司未支付约定的20%定金,定金合同未生效,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延期履行口头协议,属于对合同内容的变更,B公司未提出异议,合同仍应继续有效。A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履行交货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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