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盖公章但有法人签字是否有效?法院判决解析
案情简介:徐某与济南某机械制造公司的劳动合同于今年6月25日到期。5月24日,该公司向徐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书,明确表示合同期满后将不再续签。6月24日,徐某在办理终止手续时提出,该劳动合同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未加盖公司公章,因此认为合同无效,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被公司拒绝。随后,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共计39700元。
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定不支持徐某的主张。
律师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属于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视为用人单位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因此劳动合同仍具备法律效力。此外,《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了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包括:1.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2. 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或排除劳动者权利;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虽然劳动合同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但只要其内容合法,且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徐某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