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拒收辞职申请,员工能否要求经济补偿?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与第46条适用
案情简介:凌某于2014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自2014年5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持续拖欠凌某的工资。同年9月11日,凌某因公司拖欠工资,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然而,公司经理未予接收,凌某此后也未再返回公司工作。9月18日,公司通过电话通知凌某,要求其于9月23日前到岗上班,否则将按旷工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凌某随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承认凌某曾提交过辞职申请,但并未接收。之后虽然通过电话通知凌某应返岗工作,但并未正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仲裁部门最终认定,凌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并支持其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的请求。
律师说法:沈阳刘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该法第38条,若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五)因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上述情形下,劳动者无需提前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凌某依法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公司不能以未接收辞职申请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未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向凌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