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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借款支付彩礼未成起诉返还,法院判决支持返还32080元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15) 浏览 199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乙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4年农历五月二十六日举行订婚仪式,当日通过介绍人梁光明向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支付礼金人民币32080元。随后,被告李某乙前往贵阳市务工。双方在筹备婚事过程中产生矛盾,原计划于2015年农历四月初二(女方)和四月初三(男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返还礼金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处理。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与被告结婚,因此原告要求返还礼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庭审中,原告主张其支付的礼金为人民币32888元,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则主张礼金为人民币32080元,法院对此予以采信。此外,原告还主张在认识初期曾支付被告及其家人见面礼人民币1800元,但被告辩称该款项为原告的赠与行为,不应返还。法院认为,该1800元属于赠与性质,不属于彩礼范畴,故对原告要求返还该笔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支付的彩礼金额为人民币32080元,判决由被告李某乙、李某甲予以返还。

律师说法:
我国法律中并未对“彩礼”作出明确定义,彩礼作为民间婚俗,通常指在订婚时,男方给予女方的一定数额金钱。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彩礼的返还情形作出了相关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哪些属于彩礼、哪些不属于彩礼,常引发争议。

首先,彩礼不仅限于金钱,一些贵重的首饰等物品也常被认定为彩礼的一部分,具有返还性质。其次,男女双方在缔结婚约之前因交往而互相赠送的礼物,一般不视为彩礼,解除婚约时,一方无权要求返还。最后,关于见家长时的见面礼,若在特定地区具有较高金额,且与婚约存在密切关联,可能被认定为彩礼,从而具备返还的条件。

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支付的32080元礼金被法院认定为彩礼,依法应予返还。而见面礼1800元因属于赠与,法院未予支持返还请求。以上是“原告借钱给付女方彩礼 婚未结成起诉返还”的案情介绍,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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