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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权属证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判决解析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7-15) 浏览 155

李某的父亲通过中介宋某,以李某的名义与钱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经纪合同,购买位于某区域的一套商品房,并按约定支付了20000元定金。合同签订后,李某发现合同上的卖方为张某,但签字人却是钱某,遂前往房产局咨询并核实,确认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实际由刘某购买并准备出售给张某。李某的父亲随后找到刘某,经过交涉,刘某同意退还17000元定金,并出具收条,同时注明“另外补偿叁仟元整给房主”。然而,李某在向刘某索要剩余的3000元未果后,将案件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该笔款项,并请求钱某对刘某的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钱某、宋某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因钱某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且刘某也未依法领取权属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关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刘某应返还全部定金20000元。由于钱某作为合同签订方,已实际收取定金,故应对刘某的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刘某返还李某3000元定金,并由钱某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卖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进行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法院以往存在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合同有效,有的则认定无效。但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司法理念的更新,多数法院倾向于认定此类合同为有效,除非存在明显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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